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19號
- 原告
- 至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8,812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