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葉靜芳
- 原告劉震宇、與被告宏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劉震宇 原告與被告宏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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