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原 告 富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海 原告與被告謝明良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