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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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