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羅建明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奕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8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原告與被告奕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 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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