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王純云
- 原告何宗奕
- 被告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原 告 何宗奕 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 被 告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純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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