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 原告
- 何宗奕
- 訴訟代理人
- 曾美寶
- 被告
- 秦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純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