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艾美幸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㨗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