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2號
- 原告
- 艾美幸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㨗甯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