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50號
- 原告
- 東滙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均
- 原告
- 吳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侃倫、汽車RBJ-7970承租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iRent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