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營運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