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
- 原告
-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全
- 訴訟代理人
- 李啟郎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源
- 被告
-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