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9號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 訴訟代理人 李啟郎 訴訟代理人 曾文源 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