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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健新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8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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