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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原告與被告陽欣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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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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