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王凱俐
- 當事人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原告與被告陽欣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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