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茂企業社即賴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陽欣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