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49號
- 原告
- 詠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桑大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錠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