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瀬耕一、陳福祥、凱庄股份有限公司、蔡勝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上訴人 陳福祥 被 上訴人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