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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蔡勝賢

  •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福祥凱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上訴人 陳福祥 被 上訴人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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