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73號
- 原告
-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鴻程
- 訴訟代理人
- 曹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文雄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 元 /月×契約存續期間36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