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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莊勻緯
原告
林瓊美
原告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告
廣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志
被告
林永薇
被告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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