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 原告
- 陳文治
- 被告
-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德
- 訴訟代理人
- 涂博森
- 被告
- 楊圓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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