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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陳文治
被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德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被告
楊圓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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