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文治、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曾大德、楊圓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原 告 陳文治 被 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德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被 告 楊圓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