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蕙
- 訴訟代理人
- 傅嘉和
- 訴訟代理人
- 杜欣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麒
- 被告
- 謝子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又原告既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 12,000元,則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計算,系爭房屋價額應為1,440,000 元(計算式:12,000×12月÷10%=1,440,0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原告已繳3,090 元,尚應補繳12,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