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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 原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41,416 元,應繳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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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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