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 原告
-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勝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641,416 元,應繳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