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641,416 元,應繳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