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致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林系統廚具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