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