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貝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天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簡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依原告聲明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69773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之新臺幣(下同)457,151元金錢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