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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1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創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8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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