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子雲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