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邱亦慶
- 原告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99號 原 告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亦慶 訴訟代理人 林敬倫律師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100 元,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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