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19號原 告 賴柏文即榮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原告與被告陽欣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