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 原告
- 永震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建龍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09 年12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足見原告以業已死亡之陳建龍為被告寶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寶盛公司變更登記表查知該公司並無其他董事存在,而寶盛公司為法人,乃屬無訴訟能力之人,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被告寶盛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