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俐安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