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朱俐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