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欣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