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