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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被告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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