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原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被 告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