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 原告
-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瑩
- 被告
-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宇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