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原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被 告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並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