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7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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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5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