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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達西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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