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 原告
-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睿
- 被告
-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