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王士珮
- 當事人唐肇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重救字第7 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10 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駁回抗告,並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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