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0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彭松江

聲請人
康麗玲
相對人
威晉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捌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以109年度重簡字第188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