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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吳奕萱
相對人
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佐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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