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潔克永續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錦
- 相對人
-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合約所衍生之法律關係有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及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