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005號
- 上訴人
- 李振安
- 被上訴人
- 輔安康健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卡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