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04號
- 原告
- 利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昀陞
- 被告
- 劉昭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8月間,將其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交由訴外人翔安汽車商行修繕,修復費用共計30,000元,未據被告給付,嗣因翔安汽車商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於110年10月通知被告後,被告表示願於同年11月底前付清前揭款項並取回系爭車輛,惟被告嗣後仍未給付前開款項及取回系爭車輛,爰依債權讓與及委任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等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