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874號
- 原 告
- 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信
- 被 告
- 洪禮恩(ANG LEE 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係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0條第4項業約定:「若因本合約而發生之訴訟,乙方(按即原告)同意以甲方(按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又被告之住居所均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