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林秉信

  • 原告
    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禮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信 被 告 洪禮恩(ANG LEE 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兩 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係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0條第4項業約定:「若因本合約而發生之 訴訟,乙方(按即原告)同意以甲方(按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又被告之住居所均在臺中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