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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192號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偉
訴訟代理人
王俊麟
被告
鄭名鈞即慶烘串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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