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33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趙文章
- 被告
- 翁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5年1月26日將住所地遷移至金門縣○○鎮○○路0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