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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334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趙文章
被告
翁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5年1月26日將住所地遷移至金門縣○○鎮○○路0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33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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