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6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鄭喻云
- 被告
- 品味地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804元,及其中73,986元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