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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拿士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夏芮淇
上訴人
黃彥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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