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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凱俐

上訴人
即被告
川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瑞美

沈志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6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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