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程
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1號
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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