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錦勝
- 訴訟代理人
- 張芸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7,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